证券代码: 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5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15:00至2016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遂昌县凯恩路1008号)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
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计皓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82,298,4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99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数量60,1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12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
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俞波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2 关于选举余庆兵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余庆兵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3 关于选举居学成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居学成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关于选举计皓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计皓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2 关于选举蔡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蔡阳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3 关于选举杨清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杨清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4 关于选举景跃武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景跃武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5 关于选举孙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孙浩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6 关于选举丁国琪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丁国琪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成煜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成煜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 关于选举张程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票数为 82,23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张程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2,268,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