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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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天律意字第 0211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

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

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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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1,176,2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9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1,175,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2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

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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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

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

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张本照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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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的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晓健 李 军

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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