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0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 2016 年 5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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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98,470,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949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95,44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2328%。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孙
忠义先生、董事蔡晶女士和董事会秘书欧顺明先生为关联股东,代表股份
95,214,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0993%,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均需回避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4 人,
代表股份 234,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3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均为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 3,020,923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164%。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 27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延期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39,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99.48%;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063,10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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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孙忠义、蔡晶、欧顺明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39,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99.48%;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063,10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孙忠义、蔡晶、欧顺明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嘉律师、梁定君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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