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同意长春长光奥立红外技术有限公司
变更增资金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公司
同意长春长光奥立红外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增资金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子公司长春长光奥立红外技术有限公司资金需求及增资方吉林省
长光财兴投资有限公司自身投资规划,同意长春长光奥立红外技术有限公司变更
增资金额,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长春长光奥立红外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增资金额。
独立董事签字:
姜会林
孙洪波
朱文山
201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