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 2016—041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简称“安泰型钢”)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安泰型钢提供担保金额为
16,401 万元人民币及相关费用;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介绍
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主债务人”)拟与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主债
权人”,以下简称“五矿钢铁”)签订《联合销售协议》(“主合同”),为担保该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其项下各种具体合同、协议)项下主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
及责任的承担,公司拟为安泰型钢此项业务向五矿钢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承租人”)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
租人”,以下简称“中拓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为保证
主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拟为安泰型钢履行其在主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向中拓租赁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同
意公司为安泰型钢与五矿钢铁拟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 7,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同意公司为安泰型钢与中拓租赁
公司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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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承租人享有的一切债权以及其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
项成本和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变更后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期限之日后满两年时止)。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拟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基于上述担保方案与债权
人签订担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地点: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安泰工业区
(3)法定代表人:李安民
(4)注册资本:5 亿元
(5)经营范围:生产、销售:H 型钢、钢材;企业产品的出口;生产用原
辅料、设备仪器及技术的进口。
安泰型钢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64,310.67 万元,净资产 141,799.35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49,440.67 万
元,净利润 825.26 万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66,189.88 万
元,净资产 139,484.16 万元,2016 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4,773.07 万元,净
利润-2,371.40 万元。
三、拟签署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向五矿钢铁提供的担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债权人依据与主债务人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其项下各种具体合同、协议,统称“主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债权。
主合同的履行期间为合同签署并生效之日起两年。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7,000 万元人民币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主债务人应当向主债权人返还的预付货款、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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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向中拓融资提供的担保
1、被保证的主债权:在主合同履行期间所形成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所享有的
一切债权。主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主合同签署并生效之日起三年。
2、担保的范围:(1)承租人根据主合同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包括本金
9401 万元以及按主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租赁服务费、租赁风
险抵押金、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如主合同约
定相关租赁利率在约定情形下需发生调整或变化,则应以该等利率变化之后相应
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以及(2)出租方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
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
运输等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自该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变更后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两年时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安泰型钢自身业务发展的
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和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基于上述担保方案与债
权人签订担保协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肯定性意见,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08,455.42 万元,
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81%,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为 34,612.25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2.38%。无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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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安泰型钢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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