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
慈文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中骏先
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借款,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
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虞群娥:
黄振中:
杜云波: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