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6-062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
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分别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金鹰穗
通定增 6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朱登营先生、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亚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厚
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 名认购对象签署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主要内容详
见 公 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披 露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该议案已经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4.9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之股份
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的议案》。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鉴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放弃参
与本次非公开认购的实际情况,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
过人民币 142,791.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
同>议案》。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为了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公司审慎评估,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调整,经友好协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分
别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金鹰穗通定增
6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朱登营先生、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亚
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 名认购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
合同的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补充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发行人),发行对象为乙方(认购人)。
第一条对《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第 2.4 款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
(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15 年 10 月 27 日)前 20 个交易日
甲方股票均价的 90%,即 16.51 元/股。双方同意,甲方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后 6 个月内的有效期内,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
不低于 16.51 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70%(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乙方拟认购股份数量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按照本补充合同第一条第(一)款
的约定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乙方的认购股
份数量将在《股份认购合同》第 3.2 款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认购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若认购的股份数出现非整数(不足 1 股整数时)情况,则去非
整数部分。
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数量为:
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
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将按照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
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条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合同的任何约定,应按照《股份认购合同》
第七条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与《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效。
第四条其他
(一)本补充合同为《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为《股份认购合同》之不可
分割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补充合同未特别约定事宜,均适用《股份认购合同》相关条款的约
定。
(三)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用于甲方报送有关审批部
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查文件:
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06 月 14 日分别与北京弘高慧目
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设立的金鹰穗通定增 6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朱登营先生、
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亚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 名认购对象签署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