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
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弘高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司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审查,发表如下
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合理,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后,将为公司持续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2、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北
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大股东。因此,上述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
行构成关联交易。
4、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仁 朱征夫 王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