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6G20150312-00001
致: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忠轩律师及赵毅民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世联
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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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6月3日及
2016年6月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及《关
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于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6月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
会议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及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二)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
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12 楼 1205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劲松先生因其他
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但斌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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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第五十二次
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
权登记日即201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律师(即本
所律师)。
1. 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与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
证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持
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27,42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41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2人,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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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包括:
1.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世联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实际相符,审议事项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世联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动改制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30,015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94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30,015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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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0.0000%;反对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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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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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秀峰 李忠轩
赵毅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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