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归还灵山景区经营权及转让相关资产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灵山景区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
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灵山景区自经营以来规模无法扩大,盈利能力不理想,同时
考虑到公司目前正向影视文化行业转型,为了优化资产结构,节约成本费用,
减少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归还灵山景区经营权及
转让相关资产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归还灵山景区经营权及转让相关资产。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邸晓峰 尹中立 张富根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