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6-75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灵山景区经营权及转让相关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6 第 01-184 号】,灵山景区分公
司资产评估价值为 2,694.41 万元。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有关评估报告的具体情况请查
看同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
2、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景区分公司(以下
简称“灵山景区”)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2,753 万元;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够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灵山
景区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顺峰投
资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
清水镇政府签署《灵山景区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公司
将灵山景区经营权归还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北京市门
头沟区清水镇政府,并转让灵山景区相关资产,整体转让金额为 2,753
万元。
经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
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6 第 01-184 号】,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灵山景区资产评估价值为 2,694.41 万元。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142,274.57 万元,净资产为
101,085.65 万元,净利润为 2,122.46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交易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
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 1 号(顺峰金阁酒店 601-610)
3、法定代表人:何勤刚
4、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文化娱乐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洗衣服务;销
售百货、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园林绿化设计;园林绿化服务;艺
术雕塑设计;旅游资源开发(不含旅游业务);酒店管理。(实物出资
1,000 万元。)
6、财务情况: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200,101.55 万
元,负债总额 128,151.61 万元,净资产 71,949.94 万元,收入
34,262.45 万元,利润 4,791.97 万元,净利润 3,689.78 万元。
7、股权情况:自然人何勤刚、黎焕英为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股东。
8、公司与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1、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 36 号
2、负责人:刘贵清 职务:主任
(三)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
1、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
2、负责人:崔兴珠 职务:镇长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景区分公司
1、公司名称: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景区分
公司
2、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 35 号龙泉百花宾馆 509 房间
3、负责人:赵桂红
4、经营范围:中餐;住宿;销售包装食品、酒、饮料;旅游服
务;销售百货、旅游纪念品;收费停车。
5、财务情况:
财务指标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元) 17,507,942.50 16,789,567.18 16,202,758.96
总负债(元) 31,080,821.62 33,469,860.30 35,391,974.12
股东权益(元) -13,572,879.12 -16,680,293.12 -19,189,215.16
经营业绩 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营业收入(元) 4,685,539.50 5,606,780.00 4,699,598.00
利润总额(元) -2,796,597.67 -3,107,414.00 -2,508,922.04
净利润(元) -2,796,597.67 -3,107,414.00 -2,508,922.04
四、评估情况说明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灵山景区实物资产采用
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无形资产土地采用基准地价法评估。
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门头沟政
府拟提前收回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灵山景区经营
权涉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灵山景区投资的存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土地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 1,408.11 万元,评估价值 2,694.41 万元,增值
1,286.30 万元,增值率 91.35%(有关评估报告的具体情况请查看同
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5.00 - -5.00 -100.00
非流动资产 2 1,403.11 2,694.41 1,291.30 92.03
长期股权投资 3 - - -
投资性房地产 4 - - -
固定资产 5 1,324.32 2,487.76 1,163.44 87.85
在建工程 6 78.79 - -78.79 -100.00
无形资产 7 - 206.65 206.65
递延所得税资产 8 - - -
资产总计 9 1,408.11 2,694.41 1,286.30 91.35
流动负债 10 - - -
非流动负债 11 - - -
负债总计 12 - - -
净 资 产(所有
13 1,408.11 2,694.41 1,286.30 91.35
者权益)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灵山景区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丁方: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
鉴于:门头沟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丙方前身)与北京京西风光旅
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前身)分别于 1997 年 9 月 15 日、1998
年 2 月 11 日就包括灵山景区在内的“两山两寺”风景区经营管理权
签署《承包经营合同》及《<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承包时限自
1994 年 6 月 1 日开始共计 25 年。
现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灵山旅游风景区
的承包经营权归还给丙方,并按丙方要求将相关资产移交给甲方。现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接收资产范围:乙方同意将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所取
得的灵山景区承包经营权交还丙方,并将所有旅游服务设施等固定资
产所有权按丙方要求全部移交给甲方。
2、补偿金支付及资产交割约定:
①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北方亚事
评报字 2016 第 01-184 号】及本协议约定,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补
偿金共计:【27,5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叁万
圆整】)。
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16,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圆整)。
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日内,在丙方和丁方的鉴证下,乙方须
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二《灵山景区经营权及相关资产清单》,并协
助甲方完成所列资产的盘点交割。在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清
单并完成盘点交割后二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0,830,000.00】元(大
写: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叁万圆整】)。
④丙方应自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及时与乙方共同配合甲方向甲
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完成“培训中心”等具有权属证明的房屋、土地
资产更名过户手续。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
税费、额外增加的土地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⑤在乙方履行完成上述过户手续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
项【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圆整】)。
3、各方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其
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须的授权,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
律约束力。
职工安置:甲方负责承接灵山景区全部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丁
方应协助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承担相应的
费用。如因此发生的劳动、劳务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
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下接收资产的信息和
资料,以利于甲方更全面地了解接收资产的真实情况;并配合甲方对
待接收资产进行清点接收及转移的相关手续办理;
六、涉及转让的其他安排
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承接灵山景区全部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
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产生关联交易;转让所得资金将用于公司发展。
七、归还灵山景区经营权及转让相关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影响
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分别于 1997 年 7 月 15 日、
1998 年 2 月 11 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及《〈承包经营合同〉补充
协议》,约定公司承包经营灵山风景区,承包经营期限至 2019 年 6 月
1 日为止。
《承包经营合同》及《〈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如下:
1、公司承包经营潭柘寺、戒台寺、灵山风景区、妙峰山风景区,
承包经营期限至 2019 年 6 月 1 日为止,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批准,承包期限可以继续延长。
2、合同到期后,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所有资产及相关旅游服务设
备仍归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公司单独投资兴建的旅游服务设施归公司
所有。如双方终止合同,双方同意对公司单独投资的项目以国家资产
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为基础,参考市场公平价格,由区旅游事业
管理局或它方受让或转作公司对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或它方的投资,具
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因灵山景区位于门头沟区西北部山区中,与张家口市涿鹿、怀来
两县交界,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每年 11 月份大雪封山,经营期较
短(每年 6—10 月经营),盈利能力不理想。同时考虑到公司目前正
向影视文化行业转型,为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管理效率,节约成本
费用,减少经营风险,决定归还灵山景经营权及转让相关资产。
截止目前,公司收到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 1,600 万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评估资产处置损益 1,375.27 万元,债权债务等其
他资产处置损益 661.95 万元,公司预计获得税前收益约为 2,037.22
万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八、独董意见
我们认为:灵山景区自经营以来规模无法扩大,盈利能力不理想,
同时考虑到公司目前正向影视文化行业转型,为了优化资产结构,节
约成本费用,减少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归
还灵山景区经营权及转让相关资产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归还灵山景区经营权及转让
相关资产。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灵山景区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