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

度,对公司拟实施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关联董事宋歌先生、夏陈安先生、彭佳曈先生、陶蓉女士、

丁江勇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北京京西文化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邸晓峰 尹中立 张富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北京文化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