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中《关
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基于工作需要,选举季欣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并兼任第
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议案的审议和
表决,均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季欣华先生具备了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我们对季欣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进行了审核,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季欣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签字:
蔡妮娜
吴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