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经营
层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承担监督责任。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
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管
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
作的开展。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
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
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
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业绩公告及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请参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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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
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
2、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
3、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
(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
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一)至(三)
项规定认定。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中,
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
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任何由
于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担任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由于其管理、监督和职业地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该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公司有
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个人及外部单位;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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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策
划、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及
工作职责提出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证券事务部会同
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提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
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
件一)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二)。 根据公司
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业务职责由证券事务部或相关业务主
办部门分部门将以上两个文件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分子公司应组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总到证券事务部。业务主
管部门、分子公司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履行
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中心、分子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凡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首
先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开展工作。在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文件时,
应向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附件三)、登
记接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附件四)。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分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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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制度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
汇总程序。
第十三条 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
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
记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应在
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公司保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对
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
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十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组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
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和保
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
嫌违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司纪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
门、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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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冲
突的,按照不时更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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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备注
本人承诺:
(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交易平潭发展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平潭发展股票。
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注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商议筹划、内部审核、外部审批、签订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注 3:备注请填写需要说明或提醒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先生/女士: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平潭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
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
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平潭发展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
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平潭发展股票。
特此提醒。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我司根据贵 (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报送的
(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
关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
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
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
经办人员在我司披露该信息时间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利
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提醒。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或直接传真至:0591- 87383288 。
…………………………………………………………………………………………
回 执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你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内幕
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本单位/本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份)
1
2
单位/部门
报
送 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
信
联系方式
息
方 登记日期
报送依据(若
有)
接收日期
接
单位及部门名称
收
信
联系人 身份证号
息
方 联系方式
备注: 可附清单列表。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