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2015年度分派末期股息方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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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 2015 年度分派末期股息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16-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2015

年度分派末期股息方案》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 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

求,特将有关内容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VANKE CO., LTD. *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202)

二零一五年度分派末期股息方案

预期时间表

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决定H股股东 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

符合收取现金股息的资格)的最后期限

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决定H股 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至七月四日(星期一)止

符合收取现金股息的资格) (包括首尾两天)

H股记录日期(以决定H股股东符合收取现金 七月四日(星期一)

股利的资格)

恢复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月五日(星期二)

派付H股股息日期 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本預期時間表僅作指示,預期時間表可予更改。如更改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就任何變動另行

發表公告。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將以現金向於各自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

公司股東名冊的 A 股持有人(「A 股股東」)及 H 股持有人(「H 股股東」)派付 2015 年末期

股息每股人民幣 0.72 元(含適用稅項)(「末期股息」)。支付末期股息須待本公司股東(「股

東」)于將於 201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

後方可作實。

就 H 股而言,本公司將向於 2016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作為 H 股記錄日期)(「記錄

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 H 股股東名冊的 H 股股東派付末期股息。根據本公司的

公司章程,末期股息以人民幣計算和宣派,應派付予 A 股股東的股息將以人民幣支付,而

應派付予 H 股股東的股息將以港元支付,計算應付每股 H 股末期股息金額的港元等值時應

使用下列公式:

2

每股末期股息港幣值=每股末期股息人民幣值/中國人民銀行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緊

隨有關決議案通過日期後的香港首個營業日)公佈的港元兌人民幣的中間匯率。

根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

向名列於本公司 H 股股東名冊的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前,本公司須按 10%稅率代扣代

繳企業所得稅。任何以非個人 H 股股東名義,包括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其他代理人、受託人或其他團體及組織名義登記的 H 股皆被視為由非居民企業股東持有,

因此,其應得股息須被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 H 股股東欲更改其股東身份,請向代理人

或信託機構查詢相關手續。本公司將嚴格依法或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並嚴格依照記錄日

期的本公司 H 股股東名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總局國稅函[2011]348 號規定,對於其 H 股個人股東(「H 股

個人股東」),應由本公司代扣代繳股息個人所得稅;同時 H 股個人股東可根據其居民身份

所屬國家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議及內地和香港(澳門)間稅收安排的規定,享受若干稅收優

惠。本公司將按 10%稅率代為扣繳 H 股個人股東(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其他與中國協議

股息個人所得稅率為 10%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得稅。若 H 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協議股息

個人所得稅率低於 10%的國家居民,本公司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

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 號)代為辦理享受有關協議優惠

待遇申請。若 H 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協議股息個人所得稅率高於 10%但低於 20%的國家居

民,本公司將按協議的實際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若 H 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並無達成任何

稅收協議的國家居民或與中國協議股息個人所得稅率為 20%的國家居民或屬其他情況,本

公司將按 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本公司將以記錄日期本公司股東名冊上所記錄的登記地址(「登記地址」)為基準來認定

H 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並據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 H 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與登

記地址不一致,H 股個人股東須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之前通知

本公司的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地址: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 樓 1712-1716 室)。

若 H 股個人股東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的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本公司將根據記錄日期所記錄的登記地址來認定 H 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對於任何因股

東身份未能及時確定或確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對代扣代繳稅項的爭議,本公司將不會

予以受理,亦不承擔責任。

為確定有權收取末期股息的 H 股股東名單,本公司 H 股股東名冊將於 201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至 2016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

續,該期間將不會辦理 H 股登記。為合資格收取末期股息,尚未登記其股份轉讓的 H 股股

東須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之前將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遞

交至本公司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 樓 1712-1716 室。

本公司已委任中國銀行(香港)信託有限公司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並將

把已宣派末期股息支付予該收款代理人,以供向 H 股股東派付。末期股息預計將於 2016 年

7 月 26 日以普通郵遞寄發支票的方式予有權收取該項股息的 H 股股東,郵誤風險由彼等承

擔。

本公司 A 股股東末期股息預計也將於 2016 年 7 月 26 日派付給有關股東,具體派付情

況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3

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本公司無義務亦不會承擔確定任何股東身份的責任。本公司將依照

稅務機關的徵管要求,依照於記錄日期在股東名冊內所載資料代扣代繳有關所得稅。

承董事會命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朱旭

中國,深圳,2016年6月14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執

行董事喬世波先生、孫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陳鷹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利平先生、

華生先生、羅君美女士及海聞先生。

* 僅供識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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