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
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6 月 7 日,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睿科技”或“公
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3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就
《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作为国睿科技的独立董事,我们进行了认真核查,形
成了本核查意见:
1、中国电科针对国睿科技重组后业务整合专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及论证,但
由于存在众多不确定性,一直未形成最终方案,2016 年 5 月,鉴于“解决同业
竞争”的承诺期即将届满,中国电科根据《4 号监管指引》的规定,经充分研究,
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的申请。
2、国睿科技与四创电子的雷达业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鉴于:(1)国睿
科技与四创电子除因国家行政划拨等历史原因而形成间接为中国电科实际控制
的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2)中国电科系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授
权投资机构,国睿科技和四创电子作为其成员单位,各自拥有完整的产、供、销
体系,相互之间独立经营,中国电科亦不会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管理地位直
接干预下属单位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3)国睿科技与四创电子的雷达业务是
在公开市场需求下各自独立发展形成,双方的核心产品和业务发展各有侧重,具
体产品在产品类别、技术特点、应用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同时,近年来国睿
科技不断加快从产品供应商向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并已经取得积极成
效,上述业务转型将进一步减少其与四创电子雷达业务的相似性;因此,国睿科
技与四创电子的雷达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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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履行承
诺事项符合公司的现实和发展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4、本次豁免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规定的有关豁免承诺的
条件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的相关规
定。
5、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了中国电科“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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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传明 陈良华 李鸿春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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