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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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 2016-1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 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

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7 元;其他法人

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 2016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

登于 2016 年 6 月 3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 司 网 站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 www.sse.com.cn ) 和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onch.c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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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 A 股股东。

3、具体方案:以本公司 2015 年底总股本 5,299,302,579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元(含

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

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3 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

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387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

2

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

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87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43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芜湖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3

联系电话:0553-8398911

联系传真:0553-839893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 1011 号

邮政编码:24107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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