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关于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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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6-045 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裁定内容中称:本院)送达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拉民二初字第 36—4 号﹞,裁定书全文内容为:

原告: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胡波、胡彪;

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作出(2015)拉民二初字第 36-2 号行为保全的裁

定书,于 2015 年 11 月 31 日作出的(2015)拉民保字第 7-1 号财产保全的裁定

书,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详见公司同日公告:2016-044 号),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胡波、胡彪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行使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其持有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权利的禁止;

二、解除对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前配合被告胡波、胡

彪行使第一项中相关股东权利,并不得接受申请、不得向有关单位提交申请等行

为的禁止;

三、解除对原告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资金存款账户中的

1000 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圣地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1

22.69%股权的冻结;

五、解除对胡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00 万元的冻结。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

备查文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拉民二初字

第 36—4 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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