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 传真(Fax):+8610-65518687

二○一六年六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益佰制药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贵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2016年6月4日,贵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了《贵州益佰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

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10:00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220-1号公司行政楼

三楼C2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窦啟玲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根据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的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6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年度

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和参与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791,927,4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207,179,9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所持股份数计207,053,7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所持股份数计12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0.0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召集人资格。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

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董事会。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

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8、《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9、《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

10、《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

关事宜的议案》;

11、《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委托,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审议议

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赵彦彬

许明君

2016年6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益佰制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