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6-025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高发汽车控制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高发汽车控制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宁波高发汽 (以下简称《证券法》)、《宁波高发汽
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
则。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
法行使权利。 够依法行使权利。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程的规定; 司章程的规定;
3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
4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持股 5%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
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三)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形;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提案提出。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7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
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第三十三条 股东 大 会就选举董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积投票制。
8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
置或不予表决。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9 第三十六条 出席 股 东大会的股 第三十六条 出席 股 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的除外。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1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权益。
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以上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