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审
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
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确定的 2016 年
度审计费用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二、《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
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
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计划。
四、《关于终止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考虑到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
诸多因素决定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合理的,不会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马敬仁
卜功桃
花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