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
价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该事项相关
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调
研,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
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此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马敬仁
卜功桃
花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