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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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确保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激励机制的进一步优化,

形成良性合理的价值共享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实现

经营业绩的稳健发展,确保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保证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性均衡的价值分配体

系,激发各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促

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原则

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客观标准和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地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及表现做出评价。

2、共同责任原则: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对达成公司年度和长远的绩效目

标负责,个体的绩效目标和行为表现应围绕公司整体的绩效目标来制定和发展。

3、持续改进原则: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绩效改进,工作态度和工作能

力应当体现在工作绩效或工作绩效的改进上。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四、考核机构和权限

1、由董事会或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的统筹工作。

2、由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岗位要求,拟定考

核细则,实施具体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提供,确保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由公司企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

职能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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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考核期为2016-2018三年个会计

年度。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

解锁。具体如下: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16年度

13.50%;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17年度

21%;2017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18年度

32%;2018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注:(1)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计算依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若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不合格,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额度不可

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各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为“合格”及以上,才能解锁当

期限制性股票,若为“不合格”的,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当期全部份额

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六、考核次数

激励计划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实施

1、董事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及解锁数量。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解锁的依据。

八、考核程序

2

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记录与结果,并在此

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九、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者

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后向公司提出申诉,

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原考核结果进行

保持或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解锁的依据。

十、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证券部须保留绩效考核结果。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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