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政
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伟星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
划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就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确保激
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7、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名:
金雪军: 吴冬兰:
陈智敏: 毛美英:
201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