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之事宜发
表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经我们事先认可。
2、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作价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必
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行为。
4、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
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5、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
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