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之事宜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本次交易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我们
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2、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价格由公司与交易对方按照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的评估机构就标的资产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董事及股东应在相应决策程
序中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