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预估值
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本次重组中由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担任评估机构并对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进行评
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收购标的资产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
与有关交易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
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3、本次交易价格最终以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经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
依据,经交易各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目前的预估值和交易价格公允
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预估值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预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奎 李 旺 荣 赵 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