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设计”、“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苏州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
确定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前三项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
项授予条件已达成;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备
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0 万份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增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
汪大绥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德崑
_____________________
潘敏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