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关于2016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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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3 日 15:00-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四)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 1:30

(五)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施祥贵先生公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全

体董事推选董事汤国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1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

所持有股 7364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7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均为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4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364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

(四)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进行

了选举,会议选举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樊利平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马玲玲、周宇、伍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

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施祥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1.1.2 选举赵高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1.1.3 选举张邦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1.1.4 选举汤国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1.1.5 选举王嵘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1.1.6 选举樊利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1.2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马玲玲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3

1.2.2 选举伍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1.2.3 选举周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朱兵先生、苏银建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何

海航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朱兵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2.2 选举苏银建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

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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