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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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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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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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11022623810397BJ-09 号

致: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康得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下称“本次期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管理办法》”)、《北京康得

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下称“《期权激励计

划》”)、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下统称“《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下称“本次可

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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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1、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对于本法律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实, 本所经办律师最终依赖于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

4、本所已得到康得新保证,即康得新已提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

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

完整、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批露。

5、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康得新为本次可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期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一、201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之后,公司将《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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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

本次期权激励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三、2014 年 3 月 11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期权激励相关议案。

四、201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将

2014 年 3 月 19 日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公司 162

人共计 1,100.9 万份股票期权。

五、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1,100.9万份期权,2014年3

月21日至2014年4月2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苗遇春、王盛、王亚伟、陈智

仁、孙高明离职,根据《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该5人的20.5万份期权应予撤销

并不予登记。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登记工作,

经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7人,期权数量为1,080.4万份。

六、2014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因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24.89 元。

七、2015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因实施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每份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由 24.89 元调整为 16.53 元,尚未行权数量由 1,035.3170 万份调整为

1,551.9010 万份。

八、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因实施 2015 年

度权益分派,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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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53 元调整为 8.23 元,

尚未行权数量由 971.6872 万份调整为 1,941.9979 万份。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可行权

一、本次可行权的审批程序

(一)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确认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的第二个行权期之行权条件已获满足,公司本次期权激励

符合行权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

共 970.99 万份(注:2015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最终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

际数据为准)股票期权。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可行权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经核实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 157 名激励对象在

本次期权激励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经核实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157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期权激励规

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行权已经获得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审批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可行权的行权日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

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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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本所律师认为,康得新本次期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首个交易日,即从 2016 年 3 月 21 日起可以开始第二次行权,本次可

行权的时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期权数量

(一)公司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157人。自首次授予期

权登记之日起未发生变更。

(二)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康得新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予期权的数量为

1,100.9万股。因公司2014年实施了权益分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期权激励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尚未行权数量由

1,035.3170万份调整为1,551.9010万份。因公司2015年实施了权益分派,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期权激励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尚未

行权数量由971.6872万份调整为1,941.9979万份。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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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为970.99万股。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期权数量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首次授予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激励对象

期权数量(万股) 总数比例 可行权数量(万股)

管理和技术骨干人员 1,100.9 100% 970.99

合 计 1,100.9 100% 970.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行权的上述 157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可行权的

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可行权价格

康得新本次期权激励原确定的行权价格为 24.98 元。因公司 2014 年实施了

向股东派发股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期权激

励行权价格的相关议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24.89 元。

2015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因实施 2014 年

度权益分派,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每份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由 24.89 元调整为 16.53 元。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因实施 2015 年度权

益分派,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53 元调整为 8.23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五、本次可行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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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期权激励计划》对本次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3、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格。

4、行权安排: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予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

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4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权日

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

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 权 时 间 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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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40%

行权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30%

行权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30%

行权期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的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本次

期权激励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

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5、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予期权在 2014 年至 2016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第 1 个行权期 201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相对 2012 年度≧105%,净资产收益率≧15%

第 2 个行权期 201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相对 2012 年度≧155%,净资产收益率≧16%

第 3 个行权期 2016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相对 2012 年度≧205%,净资产收益率≧17%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期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

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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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二)本次期权激励的第二个行权期之行权条件的符合情况

1、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公司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行权的情形。

2、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3、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本次可

行权的全部 157 位激励对象 2015 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4、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本次可行权的时间于本次期权激励期权首次授予

日起 24 个月之后;根据《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本次期权激励首次授

予期权全部 15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期权数量共计 970.99 万

份(万股),本次可行权的时间和行权数量符合《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根据康得新 2012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康得新 201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12,578,965.03 元,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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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399,511,729.27 元,2015 年较 201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239.21%,高于《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155%的增长率。

201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5.52%,高于《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16%的

净资产收益率。符合第二个行权期的绩效考核目标。

6、2015 年(本次期权激励等待期)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140,945.73 万元、139,951.17 万元 ;2011 年至 2013

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数分别

为 40,413.32 万元、39,703.4 万元。由此,本次期权激励等待期内,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

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可行权均满足《期权激励计划》对第二

个行权期设定的全部行权条件。

六、本次可行权的信息披露

公司本次可行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本所律师对本次可行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

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行权尚需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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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

王丽

经办律师:

李奥利

经办律师:

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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