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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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下称:《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将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份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7.11 元调整为

3.51 元,尚未行权数量由 252.6111 万份调整为 504.8643 万份。

二、同意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由 16.53 元调整为 8.23 元,尚未行权数量由 971.6872 万份调整为

1,941.9979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4.33 元调整为

7.13 元,尚未行权数量由 164.8858 万份调整为 329.5380 万份。

以上本次对公司二期、三期股权激励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二期、三期的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

上述调整。

三、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下称:三期首次)第

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议案出具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可行权条件,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本次 157 位激励对象名单与原名单相符;

3、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

束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 157 位激励对象在公司三期首次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

内行权。

四、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下称:三期预留)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议案出具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可行权条件,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本次 11 位激励对象名单与原名单相符;

3、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

束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 11 位激励对象在公司三期预留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

行权。

独立董事:隋国军、单润泽、苏中锋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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