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专项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帝龙新材认定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专项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专项意见

致: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系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帝龙新材”)常年法律顾问。2016 年 6 月 5 日,贵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报的问询函》,要求就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此前披露信息不一

致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要求律师就此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专项意见

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此前的信息披露情

况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核查情况就前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2016 年 3 月 10 日,帝龙新材公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控股”)为公司控

股股东,姜飞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姜祖功为姜飞雄之父亲、姜丽琴为姜飞雄之

姐姐、姜筱雯及姜超阳分别为姜飞雄之女儿和儿子,上述股东构成《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二、本所律师核查了帝龙新材公开披露信息,经核查:(1)公司于 2008 年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为帝龙控股,实际控制

人为姜飞雄,其父姜祖功、其姐姜丽琴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可能成为其一

致行动人;(2)公司 2008 年度至 2014 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均披露帝龙控股为公司

控股股东,姜飞雄为实际控制人,姜祖功、姜丽琴均持有公司股份,该等股东存

在一致行动的可能;其中 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中前十大股东关系说明部分披露

前述股东存在一致行动的可能,但该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部分之关联方关系备

注中披露前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3)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帝龙控股、姜飞

雄、姜祖功、姜丽琴等均未减持过公司股票;(4)2015 年 6 月,帝龙控股及姜

飞雄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200 万股和 560 万股。

三、根据帝龙新材提供的资料及姜祖功、姜丽琴出具的说明,2015 年 6 月,

姜飞雄、帝龙控股减持股份时其二人亦有减持股份意向,并通知了上市公司其存

在减持意向。鉴于公司此前均披露了姜祖功、姜丽琴可能成为一致行动人,且其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况,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减持

帝龙新材认定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专项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意向后与上述股东就今后是否保持一致行动与各方进行了明确,各方回复确认将

保持一致行动,按一致行动人关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据此,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告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认定前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2015 年 8 月 4 日,帝龙新材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

性公告》,披露帝龙控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姜飞雄之子女姜筱雯、姜超阳分别

转让 1300 万股股份,公告明确披露了本次转让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

2015 年 12 月 19 日,帝龙新材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为帝龙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姜飞雄,

姜祖功、姜丽琴、姜筱雯及姜超阳股东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一致行动人情况。

四、根据帝龙新材出具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1)帝龙新材 2008 年度报告中前后部分对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原因为:“2008 年度报告系公司上

市后第一次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经验不足,引用失误导致年

度报告中信息前后不一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以该年度报告前十大

股东关系说明部分为准。(2)帝龙新材在 2008 年至 2014 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与 2015 年度报告中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

息存在差异的原因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至 2015 年 5 月期间,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未有涉及需要帝龙控股、姜飞雄、姜祖功、姜丽琴股东

明确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的相关事项,据此,公司在 2008 年至 2014 年度报告中按

招股说明书所述上述股东存在一致行动的可能披露。2015 年 6 月,鉴于各相关

股东出现减持需求,为准确履行信息披露,并经与各相关股东确认其将保持一致

行动,公司据此披露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在披露 2015 年年度报

告时也明确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帝龙新材在 2008 年度报告中前后对实际控制

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披露不一致及 2008 年度至 2014 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与 2015 年度报告中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存在

差异的原因真实;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姜飞雄等前述主体构成一致行动人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帝龙新材认定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专项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本专项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专项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侃

负责人:沈田丰 倪金丹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聚力文化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