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6-14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分别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 274 号】及辽宁
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中民初字第 0011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被告一:
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司);被告二:
张建化;被告三: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9 日,原告抚顺苏宁与被告一时代广场公司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时代广场公司开发的房屋(简称标
的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 2011 年 9 月 15 日前,将标的房屋
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被告二张建
化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时代广场公司履行购房协议行为承担无限连带
保证责任。2011 年 6 月 21 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
宁名下,抚顺苏宁已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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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0 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被告三抚顺中兴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约定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开始,将标的房屋及该物业所在地
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期为十年。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情
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2014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
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4-07)及《关于子公
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4-22)。
一审判决后,抚顺苏宁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
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二)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第 00008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2、变更该判决第一项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向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档案资
料的违约金(以 28,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
款利率计息,自 2011 年 9 月 16 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3、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
向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交付档案资料;
4、驳回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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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受理费 563,325 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负担 337,995 元,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225,330 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 605,125 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63,075 元,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242,0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做出判决,驳回抚顺苏宁对抚顺中兴的诉讼请求,故此
项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 274 号】。
二、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
业有限公司。
2008 年 1 月 1 日,抚顺中兴与案外人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租
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算,为期 10 年。
2011 年 5 月 9 日,抚顺苏宁与案外人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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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
在 2011 年 9 月 15 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
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 年 6 月 21 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
付了购房款 28,500 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
(二)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1、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解除 2008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给付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租金本金合计 18,953,262.08 元,同
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租金本金的相应利息;
3、驳回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61,714.71 元,保全费及审计费共计 455,000
元由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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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此判决结果,抚顺中兴认为一审判决
书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不一致之处,并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其债权债务由抚顺中兴承担;目前抚顺
中兴已被法院冻结 183 万元银行存款,无其他资产,故预计不会对本
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中民初
字第 00119 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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