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李兴祥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副董事长
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李家强 刘保玉 徐景熙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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