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高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回复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武汉 太原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 G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HONG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VALLEY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邮编: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

电话:025-89660900 传真: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

函》之回复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4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现根据《问

询函》所涉需律师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2、标的资产存在大额垫付拍品款。请补充披露:(1)垫付拍卖款给委托方

是否属于拍卖行业的惯例;(2)是否属于买断式拍卖,是否以垫付形式向客户

提供融资等类金融服务,如是,请说明该类服务的收入及在净利润中的占比;(3)

结合行业惯例及相关法规,说明代垫拍卖款的合规性。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

意见。

回复:

(一)垫付拍品款给委托方是否属于拍卖行业的惯例

1、匡时国际垫付拍品款给委托方的情形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第五条约定:“若拍卖品未上

拍,或上拍后未成交,或成交后买方未按约付清拍卖款及买方其他原因而导致买

卖合同无法继续按约履行时,委托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半年内自费取回该拍

品,并向拍卖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取,拍卖方有权依《北京匡时国际拍卖

有限公司拍卖规则》进行处理。”因此,匡时国际没有义务在收到买方全额付款

前向委托方付款。

在实际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为征集到更多优质及单位价值高的拍品,提高匡

时国际的行业竞争力,匡时国际会在征集拍品的过程中提前向部分优质的委托人

预付部分拍品款,该做法在增加客户信任度的同时将提高公司每场次拍卖会的质

量以及知名度,从而可为公司后续拍卖会吸取更多优质的客户及拍品。同时,为

了维持匡时国际存量委托人客户的稳定性,增加其业务粘性,塑造公司良好的品

牌形象,在拍品成交后,匡时国际可能在部分买受人未全部清付拍品款的情况下

向符合匡时国际事先设定的条件的委托人提前垫付部分或全部拍品款。

综上,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主要分为两类:(1)拍品成交前,向委托人预付

部分拍品款;(2)拍品成交后,向委托人垫付拍品款。

匡时国际代垫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1)拍品成交前,向部分委托人预付部分拍品款

拍品成交前,专家团队预测拍品成交可能性较高,在经相关专家团队、拍品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匡时国际会应部分委托人的要求在拍品拍卖前

向其付部分款项(通常约占拍品预估价值的 30%),即预付部分拍品款。

(2)拍品成交后,向部分委托人垫付拍品款

拍品成交后,在匡时国际留置该已成交拍品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前,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委托人支付代垫款:

①对应拍品买受人长期信用良好,有过往交易记录,并经客户关系部门负责

人及总经理批准;

②对应拍品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拍品款(含保证金),并经财务部门负责

人及总经理批准;

③对应拍品买受人在匡时国际有其他拍品委托匡时国际拍卖并已经成交待

结算,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

2、同行业其他公司上市公司垫付拍卖款的情形

(1)香港上市公司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文化”)也

存在类似支付代垫款的情形。根据保利文化(3636.HK)2014 年的全球发售文件

中关于预付拍品款的描述:

“根据标准格式委托拍卖协议的条款,我们在获取买家全额付款之前没有义

务向委托方付款。然而,应资信良好且/或与我们拥有长期关系的卖家要求,我

们可在获得应收相关买家全额付款之前支付预付拍品款,前提是①我们已收到该

买家的部分应付款项;及②我们管有卖家的相关拍品或其他拍品,其将用于保证

该预付款。预付拍品款金额乃与卖方协商,并考虑多项因素后厘定,包括过往交

易记录、应付相关卖家款项、相关拍品的性质及成交额以及我们的整体财务状况。

截至 2010 年、2011 年及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3 年 10 月 31 日,预付拍品

款总额分别达人民币 219.8 百万元、人民币 159.6 百万元、人民币 407.7 百万元

及人民币 436.9 百万元。”

“于往绩记录期间,为吸引优质艺术品及优质客户,我们可能会应委托方的

要求与之签订拍品保证金协议,根据协议,我们向委托方提供拍品保证金。拍品

保证金的金额一般通过协商决定,通常不超过我们专家估值的 30%。”

(2)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拍卖公司 Sotheby’s(中文名称:苏富比)

虽然拍卖规则异于国内,也存在支付代垫款的情形。根据苏富比 2015 年年报 Form

10-K SOTHEBYS Annual report:

In certain instances and subject to management approval under Sotheby's inter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policy, the consignor may be paid the net sale proceeds before

payment is collected from the buyer and/or the buyer may be allowed to take

possess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making payment. In situations when the buyer takes

possess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making payment, Sotheby's is liable to the seller for

the net sales proceeds whether or not the buyer makes payment. As of December 31,

2015 and 2014, Accounts Receivable (net) includes $165.2 million and $116 million,

respectively, related to situations when Sotheby's paid the consignor all or a portion of

the net sales proceeds before payment was collected from the buyer. As of December

31, 2015 and 2014, Accounts Receivable (net) also includes $93.1 million and $96.5

million, respectively, related to situations in which the buyer has taken possess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making payment to Sotheby's.

译文:在特定的情况下并且根据苏富比内部公司管理政策的管理许可,苏富

比可在向买方收款之前向委托人支付净销售收益额,及/或可以允许买方在付款

之前拥有标的财产的所有权。若存在买主在付款前即接管标的财产的情况,无论

买方是否支付,苏富比对卖方都有支付净销售收益额的责任。截止至 2015 年、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买方支付完成前,苏富比向委托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净销

售收益额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652 亿美元和 1.16 亿美元。截止至

2015 年、201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净额)还包括买方支付苏富比前已取

得标的财产所有权而形成的分别为 9,310 万美元和 9,650 万美元的款项。

Consignor advances allow sellers to receive funds upon consignment for an

auction or private sale that will typically occur up to one year in the future and

normally have short term maturities. Term loans allow Sotheby's to establish or

enhance mutually beneficial relationships with borrowers and may generate future

auction or private sale consignments and/or purchases.

译文:委托人预付款允许卖方在对未来最长一年、通常较短期限内会发生的

拍卖或私人销售进行委托的时候收到款项。期限贷款可使苏富比建立或提高与借

方的互惠关系,并可能产生未来拍卖或私人销售委托及/或购买业务。

根据公开信息,保利文化及苏富比都存在匡时国际前述的两类代垫款情形。

但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政策及行业地位等因素,各家拍卖公司的代垫款政策存在

一定的差异。

(二)是否属于买断式拍卖,是否以垫付形式向客户提供融资等类金融服务,

如是,请说明该类服务的收入及在净利润中的占比

1、匡时国际垫付拍品款的行为不属于买断式拍卖

(1)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不允许拍卖公司进行买断式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

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

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拍卖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变卖业务的意见》规定:“拍卖

与变卖作为两种不同的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在出卖程序、方式、标的范围等方

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尤其是拍卖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

我们认为,目前还不宜允许拍卖企业直接从事变卖活动。”

(2)匡时国际《拍卖规则》规定其在拍卖活动中仅行使拍卖品留置权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五十六条(四)规定:“留置本

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

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

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

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

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3)匡时国际拍卖业务中未获得拍品所有权

匡时国际根据买受人交易记录、信用情况及是否已付部分款项等因素,对部

分委托方进行垫付拍品款,是匡时国际拍卖业务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是为了维护

其与委托方的客户关系、增强客户粘性而采取的措施。垫付拍品款项后,拍品所

有权未转移至匡时国际,匡时国际仅行使留置权,不属于买断式拍卖。综上所述,

匡时国际拍卖业务不属于买断式拍卖。

2、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的行为不属于以垫付形式向客户提供融资等类金融

服务

无论从委托人的角度还是买受人的角度,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的行为均不属

于融资金融服务,主要理由如下:

(1)对于委托人

①对于拍品成交前向委托人预付拍品款行为

在拍品进行拍卖前预付的部分拍品款实质属于向委托人预付保证金,作为拍

品不发生损毁、灭失及在合法合规情况下拍品上拍等的保证金,其主要目的为了

增加客户信任度,同时成交前预付拍品款项对应的拍品均将通过拍卖会进行拍

卖,其明显不同于传统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在拍品成交后,预付拍品款即作为拍品款的一部分,其不会退还给匡时国际;

若拍品未成交,委托人将预付拍品款全部退还匡时国际,匡时国际也不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与委托人业务亦没有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报告期内,预付

拍品款的拍品均拍卖成交。

②在拍品成交后向委托人垫付拍品款的行为

在拍品成交后,为了维持匡时国际存量委托人客户的稳定性,增加其业务粘

性,塑造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买受人不按约定付款的行为匡时国际被动向

委托人垫付部分或全部拍品款。同时,匡时国际亦不因垫付拍品款向委托人收取

任何利息和费用,与委托人业务亦未有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同时,拍品拍卖成交并结清拍品款项后,支付的代垫款本质上实现了拍品款

项的支付,不存在后续收回的情况。

因此,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向委托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

(2)对于买受人

对于拍品成交前预付拍品款行为,由于彼时并未确定最终的买受人,该情形

不适用于向买受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的情形。

对于拍品成交后的被动垫付拍品款行为,匡时国际一般不通知买受人,并非

买受人要求提供的服务;与此同时,匡时国际也未针对垫付拍品款行为与买受人

签署任何协议,也未因垫付拍品款向买受人收取利息和费用,与买受人亦无其他

利益安排。

因此,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匡时国际向买受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

综上,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向委托人、买受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

(三)结合行业惯例及相关法规,说明代垫拍卖款的合规性

1、支付代垫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支付垫付款

的行为亦未有禁止性规定。

因此,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

2、境内外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支付代垫款行为的情形

根据可获得的公开信息,目前境内外上市公司保利文化(3636.HK)及苏富

比(NYSE:BID)都存在匡时国际前述的两类支付代垫款行为情形。但由于市场

环境、经营政策及行业地位等因素,各家拍卖公司的支付代垫款政策存在一定的

差异。

3、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推进的风险

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匡时国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向委托人支付代垫

款的行为,该等资金主要来源于匡时国际的自有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匡时国际

虽存在垫付拍品款行为,但未与买受人签署任何协议,未因垫付拍品款向买受人

收取利息和费用,与买受人亦无其他利益安排。因此,公司及财务顾问认为,匡

时国际上述支付代垫款的行为不属于融资金融服务。

目前,关于相关部门对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是否构成融资金融服务尚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相关部门认定匡时国际的代垫款行为构成融资金融服务,

可能将会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保利文化及苏富比公开的信息可以

得知保利文化及苏富比都存在类似的垫付款情形;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内其他公司

相关经营数据,因此其他公司是否存在相同情况尚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为行业

惯例。鉴于拍卖行业的特殊性,拍卖公司向委托方提前垫付拍卖款项可维护其与

委托方的客户关系,增强客户粘性,成为拍卖公司维持自身业务竞争力较为重要

的手段。匡时国际垫付拍品款的行为不属于买断式拍卖,亦未以垫付形式向客户

提供任何融资等类金融服务。匡时国际代垫拍卖款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

3、标的资产存在代垫款无法回收的风险。请补充披露:(1)报告期,前述

垫付款项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如是,说明违约金额及比例;(2)结合相关诉讼

事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委托方、购买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划分,

标的资产是否对买受人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标的资产向买受人交割拍

品的时点,成交后购买方无法按约定支付足额拍品款的处理流程;(4)标的资

产为保证代垫款顺利收回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性。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

见。

回复:

(一)报告期,前述垫付款项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如是,说明违约金额及比

对于成交前向委托方预付的拍品款,因对应拍品多为优质拍品,报告期内均

拍卖成交,预付拍品款已转化为拍卖成交款项的一部分,不存在违约情况。

同时,对于成交前向委托方预付的拍品款及成交后向委托人垫付的拍品款,

匡时国际并未与买受人签订代垫款协议,因此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二)结合相关诉讼事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委托方、购买方合同约定的

主要权利、义务划分,标的资产是否对买受人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诉讼中标的资产与委托方、购买方约定的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如

下:

1、与委托方相关约定的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第五条约定:“若拍卖品未上

拍,或上拍后未成交,或成交后买方未按约付清拍卖款及买方其他原因而导致买

卖合同无法继续按约履行时,委托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半年内自费取回该拍

品,并向拍卖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取,拍卖方有权依《北京匡时国际拍卖

有限公司拍卖规则》进行处理。”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拍卖品未能

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拍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

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

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

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

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內,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本公司

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

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

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领取。”

2、与购买方相关约定的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

匡时国际在进行拍卖前,购买方均需要签署《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

卖规则》,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三十二条约定:“本公司郑重声

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

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

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

卖品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三十四条约定:“竞买人参加本

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

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七个工作

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

则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品的购买价款的定金,保证金应优先用于清偿竞买

人欠付拍卖人的拍卖佣金、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若有)。

当竞买人以同一号牌购得多件拍卖品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的分配方式。若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拍卖无法实际成交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

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款并

领取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决定是否将拍卖品退还委托人,

并有权解除因拍卖活动而与买受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同时本公司按照拍卖成交价

的 2%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此外,本公司仍有权依据法律及本规则的规定向买

受人追索佣金、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费以及其他损失的责任。”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若买受人未能

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

施:

(1)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人保证金

不予退还,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

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接

受本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或解除买卖合同之要求。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

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有

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2)拍卖成交日起(含成交日)七日內,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

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①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

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②就该项拍卖品按照成交金额每日

万分之五收取保管费,若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3)有权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4)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

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

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

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

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5)在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內,若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

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

公司所蒙受的全部损失的权利。

(6)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

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

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

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

补足差额。”

3、相关诉讼事项

匡时国际涉及垫付拍品款的诉讼共有三项,详细情况如下:

(1)2013 年 12 月 3 日,郭东升在匡时国际 2013 年秋季拍卖会期间竞得行

书欧阳修《昼锦堂记》十二屏,落槌价 80 万元,佣金 12 万元,以上款项及相关

费用尚未支付。匡时国际于 2015 年 8 月和 10 月共垫付 59.4 万元。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 50263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郭东升给付匡时国际拍卖款 80 万、拍卖佣金 12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92 万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保管费(自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92 万为基数,按日万分

之五计算)、违约金 1.6 万元。匡时国际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尚未收到相应拍

卖款、佣金、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费及违约金。

(2)2012 年 12 月 5 日,刘土生在匡时拍卖 2012 秋季拍卖会上分别以 25

万元和 18 万元竞得“康有为询问创办电力一事欲招粤汉铁路股”和“于右任草

书民生哲学”两件拍品。匡时国际于 2013 年 2 月共计垫付 23.5 万元。2013 年

11 月 20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 39063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刘土生给付匡时国际拍卖款 43 万元、拍卖款佣金 64,500 元,并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截至 2013 年 10 月 8 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

逾期付款利息(最高限额为 44,653.35 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保管费

(最高限额为 64,715 元)及违约金 4,840 元。2014 年 9 月 23 日,匡时国际已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013 年 12 月,田萍于匡时国际拍卖会上竞得 6 件拍品落槌价合计 2,280

万元,田萍已缴纳保证金 100 万元。匡时国际于 2014 年 1 月和 2014 年 6 月合计

垫付 1,019 万元。2014 年 11 月 13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

初 202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萍给付匡时国际拍卖款 2,000 万元、拍卖

佣金 285.8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 937,619.4 元、保管费 1,684,660 元,以及违约金

514,400 元。

2015 年 9 月 20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民申字第 107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5 年 10 月 20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民提字第

12663 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以上诉讼均因买受人长期未履行《成交确认单》中规定的义务而产生,不涉

及匡时国际与委托人签署相关预付拍品款协议的违约情况。同时,由于匡时国际

未与买受人约定垫付拍品款事项,因此也不存在买受人对垫付拍品款违约的情

况。另外,根据上述诉讼的判决结果,匡时国际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

匡时国际向长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提起诉讼,是其按照《北京匡时国

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之最终权决定”(四)中“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及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

法”(三)中“有权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之规定行使拍卖公司作为文物艺术品中

介权利的行为,并非因匡时国际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买受人提起诉讼。

4、结论

综上,标的资产无需对买受人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标的资产向买受人交割拍品的时点,成交后购买方无法按约定支付足

额拍品款的处理流程

根据《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拍卖成交

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一条约定:“买受人

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根据以上约定,拍品交割的

时点为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且买受人支付完购买价款后。

若买受人未能全部付款,匡时国际将留置拍品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成交日起 7 日后,客户关系部门进行定期催款,并编制催款进度表。

(2)成交日起 60 日后,匡时国际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

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

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导致匡时国际所蒙受的全部损失的权利。

(3)若买受人长期未付款,匡时国际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通过再次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承担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

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

款的,原买受人还应补足相关差额;与此同时,匡时国际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对买

受人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赔偿匡时国际因其逾期未付款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标的资产为保证代垫款顺利收回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性

为保证有代垫款的拍卖品对应的拍品款顺利收回,匡时国际制定了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主要分为在代垫款发生时的制度以及收回时的内控制度:

1、代垫款支付前的风险控制

(1)拍品成交前,若需向委托人预付部分拍品款,必须经匡时国际相关专

家团队、拍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且向委托人支付的款项通常约占拍

品保留价值的 30%。

(2)拍品成交后,若需向委托人支付垫付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

对应拍品买受人长期信用良好,有过往交易记录,并经客户关系部门负责人及总

经理批准;②对应拍品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拍品款(含保证金),并经财务部

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③对应拍品买受人在匡时国际有其他拍品委托匡时国际

拍卖并已经成交待结算,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

(3)匡时国际代垫款的实施以其资金状况为基础,以自身营运资金的充足

性及安全性为前提。匡时国际对垫付款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评价和管理,以防止

代垫款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而影响其正常经营。

2、代垫款支付后的风险控制

若买受人未能全部付款,匡时国际将留置拍品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成交日起 7 日后,客户关系部门进行定期催款,并编制催款进度表。

(2)成交日起 60 日后,匡时国际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

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

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导致匡时国际所蒙受的全部损失的权利。

(3)若买受人长期未付款,匡时国际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通过再次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承担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

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

款的,原买受人还应补足相关差额;与此同时,匡时国际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对买

受人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赔偿匡时国际因其逾期未付款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匡时国际垫付拍卖款余额分别

为 91,817.00 万元、51,801.47 万元,减少 40,015.53 万元。因此匡时国际为保证

代垫款顺利收回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并未与买受人签订代

垫款协议,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根据相关诉讼情况及标的资产与委托方、购买方

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标的资产无需对买受人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标

的资产已经制定了成交后购买方无法按约定支付足额拍品款的处理流程和保证

代垫款顺利回收的内部控制制度,标的资产为保证代垫款顺利收回制定的内部控

制制度有效。

4、预案披露,标的资产负责联系专家团队对拍卖品进行鉴定。同时,拍卖

行业存在赝品、流拍及假成交等问题。请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历史上是否

存在拍卖品瑕疵及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如存在,说明金额及比例;(2)若出现

拍卖品瑕疵,根据行业惯例或标的资产与买受人间合同约定,标的资产应承担

的责任及法律风险,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3)标的资产防范上述风险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性。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历史上是否存在拍卖品瑕疵及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如存在,

说明金额及比例

根据匡时国际出具的声明,标的资产历史上不存在因拍卖品瑕疵被追究责任

的情况。

(二)若出现拍卖品瑕疵,根据行业惯例或标的资产与买受人间合同约定,

标的资产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风险,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

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竞买人签署的《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中约定:“本公

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知悉此事,竞买人或

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因此,在匡时国际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如因拍卖品瑕疵导致买受人拒绝付款,

或买受人付款后对拍卖品存在质疑,匡时国际无需对拍卖品瑕疵承担责任及法律

风险。

(三)标的资产防范上述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性

匡时国际为防范拍卖过程中赝品、流拍及假成交等问题的出现,制定了严格

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

1、防范赝品方面的措施

根据《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在拍卖前,匡时国

际均组织专家团队按照行业规范对拍卖品进行多次鉴定以防止赝品的出现。即:

(1)拍品征集时,业务专业人员需对拟委托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核实拍品

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初步鉴定拍品真伪、并与委托方交流核实拍品的瑕疵;(2)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匡时国际认为确有必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

法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记录。

此外,在《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中,匡时国际也声明其对

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要求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亲

自审看拍卖品原物。

在历史经营过程中,匡时国际不存在因拍卖赝品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匡时国际的相关内控制度有效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2、防范流拍方面的措施

根据拍卖行业的惯例,拍卖品均存在可能流拍的风险。根据中拍协艺委会发

布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新常态下取得新发展 ——2015 年全国 10 家

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述评》,在 2015 年,其标本范围内的 10 家公司的拍卖品成

交率为 68.01%。

为提高拍卖品的成交率,匡时国际制定了以下内控制度以提高拍卖品的成交

率:首先,匡时国际组织专家团队对拍卖品进行鉴定后,和委托方商讨,确定合

理的拍卖底价;其次,在拍卖会的宣传和图录的制作中尽心尽责以促成交易;最

后,在拍卖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实施,做到各个步骤皆

合法合规。

匡时国际报告期内拍卖场次成交比例如下:

拍卖场次 上拍件数(件) 成交件数(件) 成交率

14 迎春 1,350 853 63.19%

14 春 3,836 2,635 68.69%

14 夏 1,968 1,188 60.37%

14 秋 3,479 1,813 52.11%

2014 年合计数 10,633 6,489 61.03%

15 迎春 1,288 891 69.18%

15 春 2,796 1,832 65.52%

15 夏 1,270 981 77.24%

15 秋 2,854 1,768 61.95%

2015 年合计数 8,208 5,472 66.67%

总合计数/加权平均成交率 18,841 11,961 63.48%

匡时国际 2015 年的成交率与行业的平均成交率 68.01%处于相当水平,匡时

国际的相关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3、防范假成交方面的措施

根据《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

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规定:“为防止出现假拍

及委托人自卖自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照拍卖图录编号等,禁止为委

托人办理竞买自己委托拍品的竞拍号牌。若在结算时发现存在委托人自卖自买行

为,则依照合同收取佣金。”

在报告期内的经营过程中,匡时国际并未发现假成交的情况,标的资产的相

关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历史上不存在因拍卖品瑕疵被追究责任

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匡时国际拍卖规则的约定,标的资产

不对拍卖品瑕疵承担责任,标的资产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标的资产无需

对出现拍卖品瑕疵承担责任及法律风险。标的资产为防范拍卖过程中赝品、流拍

及假成交等问题的出现,已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度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得到

了效的执行。

8、预案披露,公司将整合标的资产资源,利用互联网+艺术品金融,发展

自身艺术品金融产品。请详细披露:(1)艺术品金融产品的具体内涵、经营模

式、盈利方式、销售对象及公司开拓上述业务面临的风险;(2)标的资产目前

开展艺术品银行服务、艺术品质押融资、艺术品投资基金、艺术品信托产品、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收入和利润情况;(3)公司的类金融业务及互联网支付业

务,与本次并购的文化拍卖产业的具体结合方式,公司是否已就此进行过可行

性研究,是否具备人才储备和业务开展条件;(4)公司及标的资产是否具备发

展艺术品金融产品的资质,资产是否具备发展艺术品金融产品的资质,开展该

项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及具体取得情况。请财务顾

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艺术品金融产品的具体内涵、经营模式、盈利方式、销售对象及公司

开拓上述业务面临的风险

1、艺术品金融产品的具体内涵

公司将发展的艺术品金融产品,是将艺术品和金融结合在一起,以艺术品为

依托,提供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2、经营模式、盈利方式及销售对象

文物艺术品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易估量性,变现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在

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个人或者企业投资者的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

艺术品金融应运而生。

以文物艺术品为依托,提供质押融资服务。艺术品质押与转让不同,藏品进

行质押融资以后,藏品的所有权没有改变,藏家既可以使资金得到周转,又不必

割爱藏品,这对藏家和艺术品市场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质押期间有专

业机构鉴定、评估、认证,以及风控审核等,藏家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将艺术品拍

卖。具体而言,艺术品持有者可通过艺术品质押进行融资,并在未来通过艺术品

拍卖偿还融资的本金、利息,并获取艺术品增资带来的收益;参与艺术品拍卖的

竞买人在竞得拍卖品后,可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进行融资,在款

项支付拍卖公司后将拍卖品质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可通过再次拍卖偿还融资

本金、利息,并获取拍卖品增值收益,或直接偿还贷款解除质押,收回拍卖品后

继续持有。

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成功开展有助于提高艺术品的流动性,作为艺术品整

个生态链中的重要环节,若艺术品抵押融资业务能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将会对

艺术品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3、开拓艺术品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

(1)国内艺术市场定位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政策尚未放开,制约了

相关业务的开展,艺术品金融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支撑服务体系及便捷的变

现退出通道。

(2) 艺术品作为一种非标准化资产,虽可通过拍卖等形式确认其市场价值,

但其内在价值难以估计。艺术品市场直接受资金面影响而导致价格波动,艺术品

估值可能存在偏离。

(3)很多艺术品来源不明,难以鉴别真假,金融机构取得质押艺术品所需

要的鉴定和身份证明有一定难度。

4、总结

鉴于匡时国际目前尚未开展艺术品金融业务,为避免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利益,本次预案修订稿中已删除艺术品金融相关表述。

同时,未来若政策允许,上市公司将整合相关业务板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发展艺术品金融业务。

由于艺术品金融业务在国内仍处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拍卖业务与上市公

司现有类金融业务的结合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未来上市公司若开展相关业务,是

否能够获取艺术品金融业务的相关资质及该业务对上市公司整体战略的影响亦

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资产目前开展艺术品银行服务、艺术品质押融资、艺术品投资基

金、艺术品信托产品、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收入和利润情况

匡时国际目前尚未开展任何艺术品金融业务,不存在相关收入及利润。

(三)公司的类金融业务及互联网支付业务,与本次并购的文化拍卖产业的

具体结合方式,公司是否已就此进行过可行性研究,是否具备人才储备和业务开

展条件

1、业务结合方式

经公司初步探讨,公司拟与标的资产的业务结合模式如下:

(1)供应链金融

根据文物艺术品拍卖产业的特征,在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委托方及买受人

之间将产生大量的应付、应收款项,这为供应链金融的嵌入提供了场景。供应链

金融企业可在征信评估通过后,可代表买受人向匡时国际付款,待匡时国际结清

与委托方的拍品款项后,供应链金融公司自己或委托匡时国际留置拍卖品作为抵

押,待买受人还清款项后将拍卖品交付买受人。同时,匡时国际对于拍卖品价值

拥有专业的辨识能力,为文物艺术品价值认定以及供应链融资增信判断增加了有

效的支持。

(2)消费金融

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从根本上来说是文物艺术品市场的价值发掘及价值转

移的消费场景。在拥有如此大交易量的消费场景中,完全可以把消费金融镶嵌其

中。具体说来,针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及一定付款能力的买受人,可以结合公司

现有消费分期业务,为买受人开展定制的消费分期服务。

(3)支付结算服务

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作为文物艺术品中介,要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结算服

务。在此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业务,可为拍卖成交后的款项支付、消费分期等

业务提供新的渠道。公司目前拥有互联网支付及预付卡牌照,可为文物艺术品拍

卖提供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

2、业务开展条件

(1)人员配置及业务开展情况

①公司旗下互联网支付企业目前日结算量约 8,000 万元,公司人员配置齐备,

支付系统稳定,有能力接入拍卖行业支付领域。

②公司及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科技小贷、互联网小贷、融资租赁、

保理等公司均拥有严格的风控制度,业务人员、风控人员均配置齐全,目前业务

开展正常,业务量不断提升。

(2)牌照资源及协同效应

公司及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拥有科技小贷、互联网小贷、融资租

赁、保理、互联网支付、预付卡等多项牌照,供应链融资、消费分期及支付结算

等业务方面均拥有业务开展的能力。收购完成后,可利用公司现有牌照,在文物

艺术品拍卖中开展业务。

由于公司并未就“公司旗下现有的类金融业务、互联网支付业务与文化产业

进行有机结合”做可行性研究,仅为初步探讨,为了不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利益,本次预案修订稿将上述相关表述删除。

(四)公司及标的资产是否具备发展艺术品金融产品的资质,资产是否具备

发展艺术品金融产品的资质,开展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经

营许可及具体取得情况

目前,市场上的艺术品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艺术品银行服务、艺术品质押融

资、艺术品投资基金、艺术品信托产品等种类,开展相关业务需取得贷款业务、

担保业务、投资基金业务及信托业务等牌照。

截止本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拥有科技小贷、互联网支付等多项牌照,而

匡时国际尚无相关资质及业务许可。未来若政策允许,上市公司将整合相关业务

板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艺术品金融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目前尚未开展艺术品金融业务,尚无相

关业务或交易的收入和利润,为避免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预案修

订稿中已删除艺术品金融相关表述。同时,上市公司并未就“公司旗下现有的类

金融业务、互联网支付业务与文化产业进行有机结合”做可行性研究,只是初步

探讨,为避免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已于预案修订稿中删除了上述相关

表述。上市公司拥有科技小贷、互联网支付等多项牌照,而标的资产目前尚无相

关资质及业务许可;上市公司未来将在政策允许以及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整合

相关业务板块并发展艺术品金融业务。

14、预案披露,匡时文化占有标的资产 91%的股份,其中陈佳持股 36%为第

一大股东,超过董国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时,预案认定董国强为标的资产的

实际控制人。请补充披露:(1)董国强是否为匡时文化的实际控制人;(2)除

董国强、钟轩外,本次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3)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安排。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董国强是否为匡时文化的实际控制人

董国强为匡时文化的实际控制人。

匡时文化的主要对外投资为匡时国际,另外两家全资子公司上海和辉文化艺

术有限公司和上海游艺神通广告有限公司并无实际业务经营。因此,董国强先生

在匡时国际的地位也直接决定了其在匡时文化的核心地位。

拍卖行业的特殊性及品牌效应对委托方及竞买方的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作为匡时国际的核心管理者,董国强先生凭借其在拍卖行业及文化行业内的

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可征集到优质拍品,接触潜在的竞买方,能更好的促成拍

品交易的达成,并维护匡时国际的品牌形象及客户关系。董国强先生已成为众多

拍卖行业客户选择匡时国际的主要理由,也是影响匡时国际业务发展的重要性因

素。

鉴于上述原因,董国强为匡时文化的实际控制人。

(二)除董国强、钟轩外,本次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匡时文化的股东陈佳、董国强、徐毓荣、章俊、钟轩、陈琛、姜琳、陈

文彬和袁瑶出具的《承诺函》、匡时文化提供的材料及财务顾问、律师核查,除

董国强、钟轩外,匡时文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安排

根据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和董国强出具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后,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拟提名董国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具体如下:

2016 年 5 月 6 日,宏图高科的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

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将

作为提名人,提名董国强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16 年 5 月 6 日,董国强出具《承诺》:如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人董国强同意由提名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本人

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国强先生为匡时文化的实际控制人。除董国强、

钟轩外,匡时文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次交易完后,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拟提名董国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宏图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