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6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亿股份”)于2016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
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
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42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具体内容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
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
《问询函》回复如下:
1、章程规定,公司每连续36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请公司说明这一规定是否限制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7条等相关法规。
回复:董事会是公司全体股东行使权利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稳
定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关系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该条款修订系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选举制度,
保证公司董事会董事的稳定,工作和职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以前年
度公司董事、监事频繁更迭所产生的短期行为和不负责任行为;同时,
也是为了公司董事会董事在无过错且正常履职时,出现恶意收购对董
事的频繁更换及对董事会的冲击,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稳定和正常运作;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利“选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规定“董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接触其职务”。上述
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届满连选连任、继续履职及不
能无故解除职务等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立法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公司董
事会的稳定和董事职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该条款内容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大会的
权利。同时,本条修订案内容已表明:如董事无过错且正常履行职责,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每连续36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
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稳定及连续性;
如出现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可按本章
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补选董事。因此,本条修订案没有对股东权利进行
限制 。
2、章程对可以提议公司董监事候选人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
天数等新增了限制条款,具体条款包括:(1)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提出董事候选人,此类股东或者上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2)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且持
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监事候选人,此类股东或者
上届监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3)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或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且持有时间在一
年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请公司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
合《公司法》第102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3条,《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第14条等规定。
回复:公司自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前期由于控股股东变更频繁,
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频繁,导致公司出现转型失败继而出现严重
的经营问题和债务问题。该条款修订系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鼓
励公司股东长期持股,限制了持股10%以内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内股
东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保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独立运作和稳定,充分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继而达
到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目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对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进行
了规定,本公司章程第四节第五十三条内容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相符。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时,《公司法》并
未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做出禁止性规
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的具体方式、程序属于公司内部
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大会有
权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提名的内容,因此本
次章程修正案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修改符合法律规定。
3、请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修订《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事宜出具《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关于<新
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法律意见书》(2016)
新金律意字14号,法律意见书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