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
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6,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
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拟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拟出售上海银东大厦的闲置房产,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符合公司
的经营管理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出售房产事项的
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依法
监督公司出售闲置房产的整个操作过程,并提醒公司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曹中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后,
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曹中先生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
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本次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克泉 厉明 秦霆镐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