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2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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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

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6,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

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拟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拟出售上海银东大厦的闲置房产,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符合公司

的经营管理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出售房产事项的

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依法

监督公司出售闲置房产的整个操作过程,并提醒公司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曹中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后,

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曹中先生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

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本次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克泉 厉明 秦霆镐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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