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通知、到会
股东登记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进行
了现场见证。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通过的《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以公
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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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杜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9,144,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0,881,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4%。
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其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金杜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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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许河斌
周 阳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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