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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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海南

华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宏、黎立两位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郭宏、黎立两位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海

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已在相关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公告中列明并充

分披露;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见证,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中列明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和参加会议的方式等规定。

二、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网络出席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如下:

1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2,195,60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8.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出席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

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93,455,973 99.99 2,000 0.01 0 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2

A股 172,193,605 99.99 2,000 0.01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 (%) 数 (%)

1 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 65,865,973 99.99 2,000 0.01 0 0.00

供对外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 65,865,973 99.99 2,000 0.01 0 0.00

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所有议案均对持股 5%以下

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1 为普通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

案,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郭宏、黎立两位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页无正文,专为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郭宏、黎立

2016 年 6 月 1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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