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 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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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 所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 限
2016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健米业股份 限
湖南启元律师 所 以 简称“本所” 受金健米业股份 限 以 简
称“ ” 委托,对 2016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
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 告[2014]46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健米业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 的相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 查和验证了 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 关的文件 资料和 实
本所出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 向本所保证 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 向本所提供的所 资料和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 资料 的签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效的, 关副本或复印件 本或原件一
本法律意见书仅 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效性发表
意见,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所述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意 按照 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 他文件一并 告 未 本所书面 意,本法意见
书 得用于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6 年 5 27 日, 第七届董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6 年 5 28 日, 董 会在 中国证券报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和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告 金健米业股
份 限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简称“ 股
东大会通知 ”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案 出席人
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6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13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13 日 14 点 30 在金健米业股份 限
总部 湖南常德德山开发区崇德路 158 五楼会议 召开,会议时间 地
点 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 一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 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 和
章程 的规定
2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限责任 海 提供的截 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 股票交易结束时 的股东 册,以及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 海
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提供给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
本所律师的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83,409,152 股, 股份总数的 28.58%
中,参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40,045,801 股,
股份总数的 6.24%, 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 部 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 股东大会通知 所列议
案,进行了记 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 监 共 计票和监票
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项的表决结果如
2
关于合资设立金健米业 重庆 限 暂定 的议案 , 意
182,777,452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议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 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书 本一式贰份, 本所各留 壹份
以 无 文, 页为签 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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