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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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 2016-038

债券简称:11 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035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1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暂不代扣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发布的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的公告内

容。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21,32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2,462,000.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035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5 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1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035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4488 号

邮 编:130033

咨询电话:0431-84664798 84622188

传 真:0431-84664798

七、备查文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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