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5]47 号)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46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议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
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 56,913,162.7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6,913,162.70
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
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能够在有利于控制资金风险前提下有效提
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海 33%的股权,既有利于四川中海的长远发展,
亦有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布局,且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向显湖、罗正英、黄雅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