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6-04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募集
资金 56,913,162.70 元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
超过 18,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16 年 5 月,公司向 5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9,008,26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6.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967,786.33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6,636,353.2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331,433.09 元。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川华信验(2016)2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制度。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56,913,162.70 元,本次拟使用
募集资金人民币 56,913,162.70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时四
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川华信专
【2016】219 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 截止披露日自有资
拟置换金额(元)
的金额(元) 金已投入金额(元)
(万元)
彭山年产 40 万吨清 77,997.81 745,331,433.09 56,913,162.70 56,913,162.70
洁能源项目
合计 77,997.81 745,331,433.09 56,913,162.70 56,913,162.70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彭山县年产 40 万吨清洁能源项目’,该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彭山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山中
海”),实施方式为公司对彭山中海增资。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
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
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 56,913,162.70 元,现公司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置
换募集资金金额 56,913,162.70 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
三、相关各方对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56,913,162.7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
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内容
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以 56,913,162.70 元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6,913,162.70 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
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 56,913,162.7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6,913,162.70
元。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 56,913,162.70 元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