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侯旭东、李德华及张明义
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其交
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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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忠年 职 慧
于秀峰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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