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16-043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1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12 日-2016 年 6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2 日 15:00-6 月
13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08 号海航实业大厦 16 层海航投
资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执行董事长 于波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1 人,代表股份 311,009,9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1.7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6,916,74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0.0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24,093,25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846%。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0 人,代表股份 25,233,5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7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40,31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24,093,25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68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章懿娜、
冯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13,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222%;反对 6,655,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753%;弃权 1,56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13,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222%;反对 6,655,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753%;弃权 1,56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25%。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74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415%;反对 6,649,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80%;弃权 1,61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65,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332%;反对 6,649,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508%;弃权 1,619,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6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懿娜、冯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