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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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 2016-018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 0.193 元(含税)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73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载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429,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9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2,951,400.00 元(含税)。

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1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其中: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37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依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3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193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8 区 16 号楼

3、电话:010-63702195

4、传真:010-63702196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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