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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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乐凯胶片 公告编号:2016-019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0.03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27

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0.03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

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1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372,991,7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11,189,752.05元(含税);上

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人民币。对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人民币,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1(含1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4)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公司直接发放股息红利的股东,公司将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3元(含税)。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7日

2、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312-3302386

传 真:0312-3302383

联系地址:河北保定乐凯南大街6号

邮政编码:071054

七 备查文件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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