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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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03 号维多利广场 A 座 51 楼(510620)
51/F, A Tower, Victory Plaza, No.103,Tiyuxi Road,
Tianhe District,Guangzhou 5106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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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海印股份”)委托,指派戎魏魏律师、黄远谋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
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
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
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
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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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提
示性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审议
事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4:50 在广东省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 98 号海印中心 29 楼会议厅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6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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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6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3 人,代表股份 1,330,680,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44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海印股份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504,1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 综合以上 1、2 两点,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 28 人,代表
股份 1,331,184,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673%。其中,参
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 25 人,代表股份 50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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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
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结果为:
1. 审议《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1,330,713,86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7%;
反对 470,33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83%;反对 470,33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17%;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
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真实、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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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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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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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戎魏魏
黄远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