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330号
致: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13日下午2:30在冀东发展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5月2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6月13日下午2:30在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
增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
00(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
6月12日(星期日)15:00至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及股
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95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40,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41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91,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6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1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291,0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7.176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
3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列入会议议题的下列议案:
《向公司关联方转让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
及豁免此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848,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39%;反对442,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5,848,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39%;反对票442,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孟为
张征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6 月 1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