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临 2016-32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发展”)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6]65
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发展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马
雅与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 50%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 12.43%股权,为
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2013 年 10 月 8 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纪钊签订了《个
人借款合同》,赵伟、马雅分别向王纪钊借款 250 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
率为 20%。同日,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伟、马
雅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 2500 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 50%的股权出让给
王纪钊,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
持有的合慧伟业 50%股权分别以 250 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纪钊。综上,赵伟、马雅
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 100%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内蒙发
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 年度报告也
未披露该情况。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67 条第 2 款第 8 项和第
63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193 条第 1 款所述情形。
二、内蒙发展 2013 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发展未对 2013 年开出的 20 份商业承兑汇票
进行账务处理,汇票金额共计为 7.59 亿元,未在 2013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内
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63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193 条第
1 款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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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 193 条第 1 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1、对内蒙发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40 万元;
2、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3、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内蒙发展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
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内蒙发展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
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内蒙发展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6]65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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